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宁市财政局。住所地:兴宁市兴南大道财政大厦。 负责人:陈思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兴宁新峰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青眼塘路。 法定代表人:刘奇新。
审理经过
原告兴宁市财政局诉被告兴宁新峰针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兴宁市财政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兴宁市财政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17.76元,减半收取计3358.88元,由原告兴宁市财政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宝华 审 判 员 张孟棋 审 判 员 陈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宜洪 书 记 员 巫锾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