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新,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门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胡门召弟弟。
审理经过
原告冷娟诉被告胡门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娟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原告冷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熊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游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