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建伟,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祥、林珍珍,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厦门同安同仁门诊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丁字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聂应龙,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建伟与被告厦门同安同仁门诊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建伟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建伟撤回对被告厦门同安同仁门诊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建伟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