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赵艳菊,女,****年**月**日出生,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因申请人赵军伟与被申请人赵艳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的公积金账户22×××55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锦州银行天桥支行00×××10账号内的存款合计218500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艳菊在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的公积金账户22×××55号内的住房公积金218500元,冻结期间12个月。 二、如上一项住房公积金冻结余额不足218500元,则按住房公积金冻结余额不足部分的金额冻结被申请人赵艳菊在锦州银行天桥支行00×××10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间12个月。 三、查封担保物赵军伟、刘书坤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牡丹里7-76号房屋(锦房权01字第××号),查封期间12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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