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永江,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大连市金州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9〕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永江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被告人杜永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杜永江告知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永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杜永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杜永江在乘坐客车前往辽宁省瓦房店市的途中,产生了抢劫同车乘客被害人王某的想法。当日17时30分许,被害人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边下车后,被告人便一路尾随被害人,伺机寻找作案时机。后被告人趁四周无人之际,上前将被害人拦住,将手放在自己的口袋内,称其身上携带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后被害人出于畏惧被迫交给被告人杜永江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杜永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被害人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永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谅解书,前科查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永江的供述与辩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永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胁迫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永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信海 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 人民陪审员  王金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谭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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