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原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71 号3-1、3-2,组织机构代码67867498-1。 法定代表人:黄继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马街郭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2742253234F。  法定代表人:缪红全,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原重庆粮食集 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原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7444875.6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68914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合江县XX镇X街XXX房屋于2021年4月26日在淘宝网上进行了拍卖,买受人胡鑫弟在第二次拍卖中以200 088元的最高价竞得;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合江县XX镇X街XXX房屋6套进行了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裁定对上述房屋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815.4496万元以物抵债。本案扣除执行费64624元、评估费32000元、信息技术服务费23070元、预留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房屋过户税费80394元后,本案实际执行到位815.4496万元。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恢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兵  审  判  员  甘  玲 审  判  员  刘瑞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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