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龙秋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6,114.3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6,114.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3073账户(实际冻结3.40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尾号4658账户(实际冻结80.71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尾号6272账户(实际冻结146.25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哈那提·沙汗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5030账户(实际冻结3.23元)银行存款16,114.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