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刘立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万兵与被告刘立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万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立宁支付姚万兵沙石运费6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5日,刘立宁让姚万兵运输沙石,运费每吨4.5元,共计运输22775.34吨,合计运费102489.03元,2020年7月刘立宁支付运费40000元,经催要刘立宁出具欠条一张,后始终未付运费,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立宁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至5月份,姚万兵为刘立宁运输沙石,后经原被告核算,尚欠运费62400元,2021年6月10日,刘立宁为姚万兵出具书面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姚万兵拉沙夹石运费62400元,欠款人:刘立宁”。此款后经姚万兵多次催要,刘立宁至今未付,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万兵给刘立宁运送货物,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刘立宁应当按约定向姚万兵支付运费。刘立宁尚欠姚万兵运费62400元,有刘立宁向姚万兵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姚万兵要求刘立宁支付运费62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刘立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所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等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万兵运费6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刘立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