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标题]
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221MA0N9U108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红广农机市场10号。
经营者:海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满达,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508280015),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白音北路*号副*号。
被告:李春山,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108173016),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站乡民主村*组。
被告:林明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009182819),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乡四合堂村*组。
被告:郭成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30306221X),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农作物原种场*组。
审理经过
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李春山、林明涛、郭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以农机款全部付清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