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振营,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松岭,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巫连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堂,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田振营与巫连喜、王海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6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巫连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振营、王海堂返还履约保证金xx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公告费xx元由被告巫连喜负担。因被执行人巫连喜、王海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田振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海棠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29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止,申请人应予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7月2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