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覃格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申请人: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桂0222财保17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莎名下位于柳州市柳南区的房产[桂(2019)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担保财产即申请人覃格丽名下的宝骏牌小客车一辆(车牌号桂B×××××,发动机号XXX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格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71号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