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王志强违法所得一案中,异议人王志强对本院作出(2021)皖1024执20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志强称,2016年下半年,他通过叶某某分两笔共借款50000元,从2017年1月开始他先后四次共向叶某某银行账户还款汇入56000元,还款金额已经多于借款金额,请求解冻其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账户。异议人王志强同时向本院提交其祁门农商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27日),用于证明其已偿还全部借款。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强从2016年3月开始,陆续通过放贷员叶某某在黄山市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由集资参与人与王志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黄山市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从中担保,截止2019年2月,王志强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为10000元。本院依据生效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作出(2021)皖1024执209号执行裁定,于2021年4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强名下祁门农商行和财付通支付账户。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取收集和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20)皖1024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皖东司鉴字(2019)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皖1024执20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信息表、担保借款合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等,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市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执行人王志强累计借款本金金额为260000元,其提供的还款56000元账户交易明细不能证明已经全部偿还借款的事实,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志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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