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刘锁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刘锁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5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5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锁莉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550元(其中案款9500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