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住址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中央粮库东,统一信用代码;92140882MAOHNBF11U。 经营者:张青民,负责人。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1654J。 法定代表人:马小红,董事长。 被告:薛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新耿南街*号,身份证号:*。 被告:武宏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武家堡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诉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伟峰、武宏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津市清涧青民钢模板出租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泽茹 书记员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