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金秀,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执行人:王兆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金秀与王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兆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金秀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兆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进行了传统查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等部门,及对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进行了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兆胜其本人无法联系,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联系方式或其行踪,也未能提供相关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查找后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洪波 审判员  王锡专 审判员  张 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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