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包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7,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其承包的位于龙泉乡拱北湾村自来水工程项目上从事挖掘机开挖自来水管槽的劳务,共计从事27天,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7600元。2020年7月28日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8月15日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未还。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600元及750元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包海比如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郭某某劳务费7600元,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