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长兴街与政和路交叉口东北角顺驰世府名邸小区。

负责人:吴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钦、郭闪闪,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晓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李晓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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