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号街坊华泰园*栋*单元*号;2008年5月6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4月20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9月17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经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刑诉(202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在内蒙古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包头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置业顾问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汤泓交纳的房屋更名费55000元及税款77600元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公司向客户退款122000元(含客户中介费16900元),王某向客户退款275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业务发生流程记录、苏和微信聊天截图、退款说明、收条、收据、农行交易明细、万胜地产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万胜公司及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员工应聘、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万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收条、农行客户回执、支付宝账单、收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员身份信息、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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