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王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李晓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彪与王利强、李晓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系属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案件应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