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继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继炼与被告刘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继炼以原、被告双方对合伙账目未清算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继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继炼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盘仙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孙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