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徐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捕前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长春镇光荣村*组。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0)辽刑三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2011年9月28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4年11月28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才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27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才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李晗菲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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