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威,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威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珑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甄威以将名下一辆本田牌艾力绅轿车(车牌号×××)出售给被害人张某为名,骗取人民币共计24万元,赃款用于网络刷单。涉案车辆实际为北京×有限公司所有,处于抵押状态,无法过户。
被告人甄威后主动投案,现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威具有自首、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甄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甄威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支付宝交易截图、建行卡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照片、谅解书、证人孙某、赵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甄威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甄威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甄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