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政霖,曾用名李喆,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10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李政霖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快速路红桥区西横堤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明道天桥附近时,被交管红桥支队西青道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政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政霖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政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政霖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李政霖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李政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政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敬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