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李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穆慧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经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付军购房款400000元。二、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于2021年1月27日之前支付原告50000元整;于2021年2月26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整;于2021年3月26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5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95000元整。以上共计400000元整;三、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如有一项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履行本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自愿负担。因李欣、穆慧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尚剩余购房款195000元及垫付3650元案件受理费未偿还。申请人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负责人未能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名下银行卡无存款。

2.被执行人穆慧丽名下登记有豫A×××××车辆一辆。被执行人穆慧丽名下登记有豫A×××××、豫P×××××车辆两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以查封。

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名下房地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穆慧丽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原冉屯西路22号13层130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李欣名下有位于中原区(不动产权证号:08××58)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

四、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986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欣、穆慧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付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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