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葵,湖南力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庞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津与被申请人庞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津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庞青山银行存款7.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津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庞青山银行存款7.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45元,由申请人李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