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延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赤城县,因李延军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刘彦东,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因刘彦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张龙海,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张龙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延军、刘彦东、张龙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京011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延军判处罚金一万元,被执行人刘彦东判处罚金一万元,被执行人张龙海判处罚金一万元,刘彦东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二百元予以没收。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延军判处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张龙海判处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毕,刘彦东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二百元予以没收已执行完毕。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彦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房产、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