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营业场所:恩平市恩城恩新东路4号前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1942319067。 负责人:梁永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叶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叶荣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的本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84674.82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叶荣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的本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84674.82元)。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866.74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艳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岑淑君 书 记 员 梁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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