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井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井绪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7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在东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井绪海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井绪海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调查,申请人表示暂无井绪海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092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