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鹏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梁春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韦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鹏邦诉被告梁春成、韦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鹏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告吴鹏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鹏邦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国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