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侯家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兴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邹贤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怀品,总经理。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昭通中院”)(2021)云06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昭通中院在执行王兴发、邹贤波申请执行金辉公司、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辉公司对昭通中院(2020)云06执3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金辉公司主张:1.金辉公司53×××03账户(以下简称“0303账户”)上的资金1312104元系其承建的昭阳区边箐水库恢复改建公路边坡治理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到昭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金辉公司已经收到该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金辉公司24×××89账户(以下简称“3289账户”)上的资金1850000元系“永善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第十一标段”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永善县农业农村局要求转款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出具了证明;金辉公司73×××12账户(以下简称“0012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金辉公司与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签有协议,账户内的资金均由银行代为支付给农民工。上述三个账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故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账户内资金。2.本案并非金辉公司违约不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因为工程款被案外人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领走不及时支付,致使金辉公司无法支付相应款项,金辉公司将及时向昭通中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20)云06执342号执行裁定书,解封金辉公司名下被冻结的账户,由金辉公司及时发放其他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一审法院查明

昭通中院查明,金辉公司提出解除冻结的0303账户和3289账户均不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0012账户于2018年8月20日由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金辉公司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确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

昭通中院认为,金辉公司申请解除冻结的0303账户和3289账户均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其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法不能解除冻结。0012账户确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应解除冻结。金辉公司与案外人昭通市云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金辉公司主张(2020)云06执342号案件中止执行不属执行异议范围,且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解除对金辉公司0012账户的冻结。 金辉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相同,请求撤销昭通中院(2021)云06执异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2020)云06执342号执行裁定书;解封金辉公司名下被冻结的账户。

本院查明

本案中,金辉公司对昭通中院关于0303账户和3289账户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事实认定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据此规定本院审查如下: 一、关于0303账户。根据金辉公司提交的两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记载,0303账户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昭阳区边箐水库建设管理局两笔付款,总金额为1312104.29元,付款用途为“工程款”;金辉公司提交的昭通市昭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区人社监通字[2021]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及金辉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表》、《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均未指向0303账户,故金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0303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另查明,2021年2月3日,昭通中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南大街支行发出(2021)云06执异2号之一《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0303账户的账户性质及存款流水情况,该行于次日在《送达回证》上反馈:“所查询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所附账户明细对2020年12月24日收到昭阳区边箐水库建设管理局1312104.29元摘要为“工程款”。据此,金辉公司关于0303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中1312104.29元资金系农民工工资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3289账户。2021年1月11日,永善县农业农村局向昭通中院出具《证明》,并于2021年1月22日向昭通中院出具《关于请求解冻永善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第十一标段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支行账户的函》,称3289账户是该局和金辉公司为履行施工合同共同开立的账户,其转入该账户的工程款1850000元是用于支付此项目的农民工工资。2021年2月2日,昭通中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行发出(2021)云06执异2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3289账户的存款流水情况,该行提供的查询报告、账户交易明细及上述1850000元《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显示,3289账户是专用存款账户,1850000元资金性质为“上级补助”,摘要记载为“工程款”。据此,金辉公司关于3289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中1850000元资金系农民工工资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金辉公司关于0303账户和3289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之主张缺乏证据证实,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内资金的冻结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金辉公司作为(2020)云06执3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应履行偿还义务,其请求中止执行(2020)云06执342号执行裁定书,无明确的事实及理由,本院在复议程序中不作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6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包靖秋 审判员  马顺泽 审判员  杨寿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雨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