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徐桂忠,男,****年**月**日出生于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桂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桂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次表扬。另查,该犯在考核期内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徐桂忠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桂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桂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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