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负责人:肖晓敏,该公司行长。
被申请人: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申请人:冯永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冯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李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黄子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李琴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吴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永发、冯昊、李艳、黄子豪、李琴玉、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赣0982执保2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子豪、李琴玉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子豪、李琴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