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慧文,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山西省河曲县巡镇人,现住原籍。

被执行人:刘玉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的王慧文申请执行刘玉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通过邮寄的方式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刘玉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34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2月3日、俩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玉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玉和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委托浑源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玉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玉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玉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上述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玉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931执3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玉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慧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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