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张志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审理经过
刘林林与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刘林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林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60元,由原告刘林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