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孙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丽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被告张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