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丽,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平平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平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平常为人大方讲义气。被告自2015年开始至2018年初多次以各种理由几万、几千、几百甚至几十元金额的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原、被告于2018年3月21日经结算,被告一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做生意没赚到钱为由,推脱拒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强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使用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网上电子汇款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18年3月21日,原、被告经结算,张强向汪平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8年3月21日向汪平平借到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日期:2018年3月21日借款人:张强”。借款到期后,张强一直推脱拒付借款,汪平平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汪平平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向张强出借借款,且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张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汪平平现要求张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平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