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南京萨哈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花。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心与被告南京萨哈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文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补齐未缴纳的一个月社保,或退还原告提供的个人社保部分一个月的费用363.64元;2、要求被告按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条,未足额发放工资,应补偿原告半个月工资补偿2000元;3、要求被告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8000元。4、要求被告补齐工资足额4个月共3895,及1000元赔偿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每月并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足额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六个月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被告未提前一个月告知辞退,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每月都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应补齐差额。原告依据劳动监察开出证明,自付个人部分共1454.56给单位人事缴纳9-12月社保,被告应缴4个月,实缴3个月,要求被告补足原告4个月社保,否则应当退还未缴社保原告自付363.64金额,而不是否认且不予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公司注册地址于2021年2月4日由“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4幢1室”变更为“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2204室”,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系在被告公司地址变更至鼓楼区后,且原告陈述其实际办公地点亦在鼓楼区苏宁广场,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隽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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