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振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威,河南昌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牛群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李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振廷与被告牛群力、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袁振廷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振廷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振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振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