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翔一,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耿武,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翔一与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1)吉02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00元。执行费650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工商、证券、阿里巴巴、支付宝、京东账户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经法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吉0202执5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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