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小红因与被上诉人张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小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崔小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崔小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毕经纶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邢友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