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开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欣,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姚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军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被告:向银波,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谢开发与被告雷军刚、向银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谢开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开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蔚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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