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鲜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马某××××年××月××日与第三人杨映平登记结婚,在已婚情况下于2020年7月至10月以谈恋爱为名在原告鲜某处索要彩礼、钱财合计人民币40000.00余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法应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在已婚情况下以谈恋爱为名在原告鲜某处索要彩礼、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鲜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00元,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