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0472260337H。
法定代表人:吕志充。
委托代理人:徐一弘、叶家红,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邱海君,男,****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邱海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86799.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3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邱海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邱海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邱海君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海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及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邱海君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截至2021年10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3986799.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海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邱海君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海君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邱海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陈秋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