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住平罗县。 被告:王某,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18日以被告王某已完成装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阳 书记员 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