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超,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大公司)与被告魏春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萍和黄琳、被告魏春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昌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魏春生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19614.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魏春生从原告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20年4月2日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了潍劳人仲案字(2020)第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魏春生一次性子女养老补助。原告认为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无权对上述事项进行仲裁;同时原告系国有企业改制公司,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时并未列入清偿范围,无资金来源予以支付,且原告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无力支付上述费用,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被告辩称

魏春生辩称,其自1978年至2019年5月在原告处工作,依据国家政策及法律要求,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于1984年3月20日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规定的通知》,原告应当支付独生子女费。综上,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向魏春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9614.9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春生系原告职工,于2019年5月21日退休。魏春生依据国家政策,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1984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潍坊市201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383元。原告系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总公司1999年改制而来,主张在国企改制方案没有预留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该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另,原告依据潍发[2003]5号主张其在2003年3月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魏春生退休时即2019年5月其属于困难企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问题,《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于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与魏春生因一次性养老补助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故魏春生主张原告支付其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9614.9元(65383元*30%),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虽然《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但原告以其在2003年3月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为由,主张其现在仍属于困难企业,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魏春生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问题,但其提交国企改制方案并不能证明,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魏春生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961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