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岑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9元,减半收取计2069.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