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文荣,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意路4号院1号楼15层1520。 法定代表人:傅彦生

审理经过

原告郑文荣与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法官贾艳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个劳动中介平台,被告将原告介绍给雇佣者提供家政服务,雇用人将劳务费用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按月发放工资给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4000元、加班费8000元未发放,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7日,张星雨(用户、甲方)、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家帮平台、乙方)与郑文荣(服务方、丙方)签订《管家帮平台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通过“管家帮”平台发布的服务人员信息,自愿选择丙方为其提供育儿嫂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就本协议项下的家政服务,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支付标准为8000元/月,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平台信息费,具体标准为0元,甲方和丙方自愿委托乙方指定机构代收代付服务费,即甲方将应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通过乙方的支付通道支付至乙方指定机构账户,待丙方服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指定机构扣除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平台信息费后的余额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同时将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平台信息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上述协议另对各方权利义务、收费内容及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进行了约定。 诉讼中,原告陈述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32000元未支付,并提供家政家园app提现截图等证据佐证。 另查,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管家帮平台信息服务协议、服务费提现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原告与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管家帮平台信息服务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属有效。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在此情形下,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相应主张予以采信,故对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服务费数额认定为32000元。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应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如判决后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已支付部分款项,对此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要求原告返还。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郑文荣服务费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郑文荣300元,余款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艳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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