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某某。
被告:李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确认邹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8日,邹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将其所有的临洮县洮阳镇五爱花园A区3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出卖给邹某某。合同约定,每平方米2816元,邹某某当日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于2015年2月前支付110000元,于2016年前支付70000元,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邹某某按约定支付房款195600元,但李某某不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李某某辩称,开发商未办理房产证,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邹某某多次骚扰,要求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1月13日,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约定,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李某某的临洮县洮阳镇木厂村65号房屋,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李某某产权置换三套房屋,其中一套为临洮县洮阳镇五爱花苑棚改3号楼1单元二楼东户房屋。2014年12月28日,邹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将临洮县洮阳镇五爱花苑棚改3号楼1单元二楼东户房屋出卖给邹某某。合同约定,房屋面积89.9平方米,每平方米2816元,总房价253440元,邹某某交付首付定金10000元,于2015年2月前支付110000元,于2016年前支付7000元,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邹某某支付房款193600元。2017年6月2日,李某某向邹某某交付了房屋。邹某某要求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某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与邹某某签订合同,将其产权置换的临洮县洮阳镇五爱花苑棚改3号楼1单元二楼东户房屋出卖给邹某某,并已将房屋交付给邹某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邹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某以邹某某多次骚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邹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元,由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