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凤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系上诉人吴金山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学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凤玉、吴金山因与被上诉人段学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凤玉、吴金山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段凤玉、吴金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段凤玉、吴金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凤玉、吴金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