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绍伟。 被执行人:河南景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王保国。 被执行人:闫纪春,男性,1985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杞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河南景禾置业有限公司、闫纪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21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德华 审判员  朱仁勋 审判员  苗 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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